官方技能 · 法務基礎

NDA 初步審閱

逐條審閱 NDA,整理成附引文的綠/黃/紅燈表格,標出藏在其中的禁止招攬或殘留資訊條款,並列出要問律師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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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情境

你要提供的內容

你會得到的內容

一張附引文的條款燈號表、最該要求的 3 項修改,以及要問律師的問題。

運作方式

  1. 分類 雙向(雙方互相保護對方的資訊)或單向。如果是單向,而使用者也會提供資訊,就標紅燈:使用者的資訊完全沒有保護。
  2. 讀機密資訊的定義 只涵蓋標示或指明為機密的資訊:綠燈。涵蓋「一切資訊」且不需標示:黃燈。連使用者原本就有或自行開發的資訊也涵蓋:紅燈。
  3. 檢查除外事項 這個技能的預設檢查清單有 4 項:已公開、接收方原本就知道、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取得、自行獨立開發。每缺一項就是黃燈;缺 2 項以上是紅燈。也要檢查寫明的目的:英國智慧財產局(UK IPO)的 NDA 指引建議盡可能精確地寫明允許的用途,所以目的缺漏或模糊就是黃燈。
  4. 檢查期間和存續 記下協議有效多久,以及協議結束後保密義務還持續多久。UK IPO 的指引指出,保密義務通常限定為 3 年或 5 年,部分資訊(專門技術、客戶名單、個人資料)則無限期保密 [待確認:這是英國的指引,台灣、香港的慣例可能不同,請教律師]。如果一般商業資訊的保密義務永不結束,就標黃燈,並寫「[請教律師:對這類資訊約定無限期是否恰當?]」。
  5. 檢查接收方可以做什麼 允許的揭露(有知悉必要的員工、顧問、關係企業)、依法律或法院命令必須揭露時的通知、結束時返還或銷毀(以及是否允許備份和保留一份存檔),以及不授予任何授權或智慧財產權的聲明。
  6. 找出不該出現的條款 殘留資訊條款(接收方可以使用員工記憶中留下的內容):對揭露方是紅燈,無論哪一方都要標出來。禁止招攬員工、競業禁止、獨家、停止條款(standstill)或採購義務:紅燈,因為這些是商業條款,不是保密條款。
  7. 檢查救濟和一般條款 禁制令救濟(如果免除擔保或只對一方有利要註明)、賠償或違約金(依這個技能的預設是紅燈:在 NDA 中不常見)、準據法和管轄法院、轉讓,以及由誰簽署。如果雙方在不同國家,卻沒有寫明準據法或法院,就標黃燈。準據法照合約寫的記下來;絕不寫出那套法律要求什麼。如果 NDA 是美國公司和自己的員工、承包商或顧問之間簽的,要檢查有沒有向政府官員或律師進行保密揭露的豁免通知(18 U.S.C. § 1833(b))。沒有的話,寫「[請教律師:這份協議是否需要 § 1833(b) 的通知?]」。公司和公司之間的 NDA 跳過這一項。美國以外的雇傭關係 [待確認:當地法規,請教律師]。
  8. 寫出表格和問題 每個條款領域一列。每一列黃燈或紅燈都附一個要問律師的問題。最後寫出最重要的 3 項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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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ame: nda-first-pass
description: 逐條審閱保密協議(NDA、保密合約),產出綠/黃/紅燈表格,附上原文引文和要問律師的問題。標出單向條款、過寬的定義、缺少的除外事項、殘留資訊條款(residuals),以及藏在 NDA 裡的禁止招攬或競業禁止條款。適用於有人寄 NDA 給你簽、問「這份 NDA 可以簽嗎?」,或想在律師審閱前先做初步檢查的時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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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NDA 初步審閱

>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這是給律師審閱前準備的初步檢查清單,不能取代律師審閱。

好的初步審閱讓讀者一分鐘內就看出哪些條款很正常、哪些需要問、哪些會讓他不能簽。每個標記都引用合約本身的文字;沒有引文的標記只是意見。

## 適用情境

- 潛在客戶、合作夥伴、投資人或供應商寄來 NDA,請你簽署。
- 你想在付費請律師完整審閱前,先知道要問律師什麼。
- 你在比較對方的 NDA 和自己的範本。
- 不適用於決定要不要簽。那是簽約人和他的律師要做的決定。

## 需要準備

- NDA 全文。如果只貼了一部分,就審閱手上有的,並把缺少的部分列為「[未提供]」。
- 使用者是哪一方:揭露方、接收方,或兩者都是。不知道就問一次;否則假設是「接收方」,並標上「[假設]」。
- 為什麼要簽這份 NDA(業務展示、合作洽談、招募)。這會影響什麼叫「太寬」。
- 選填:使用者自己的 NDA 範本,或一份他們一律拒絕的條款清單。

## 步驟

1. **分類。** 雙向(雙方互相保護對方的資訊)或單向。如果是單向,而使用者也會提供資訊,就標紅燈:使用者的資訊完全沒有保護。
2. **讀機密資訊的定義。** 只涵蓋標示或指明為機密的資訊:綠燈。涵蓋「一切資訊」且不需標示:黃燈。連使用者原本就有或自行開發的資訊也涵蓋:紅燈。
3. **檢查除外事項。** 這個技能的預設檢查清單有 4 項:已公開、接收方原本就知道、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取得、自行獨立開發。每缺一項就是黃燈;缺 2 項以上是紅燈。也要檢查寫明的目的:英國智慧財產局(UK IPO)的 NDA 指引建議盡可能精確地寫明允許的用途,所以目的缺漏或模糊就是黃燈。
4. **檢查期間和存續。** 記下協議有效多久,以及協議結束後保密義務還持續多久。UK IPO 的指引指出,保密義務通常限定為 3 年或 5 年,部分資訊(專門技術、客戶名單、個人資料)則無限期保密 [待確認:這是英國的指引,台灣、香港的慣例可能不同,請教律師]。如果一般商業資訊的保密義務永不結束,就標黃燈,並寫「[請教律師:對這類資訊約定無限期是否恰當?]」。
5. **檢查接收方可以做什麼。** 允許的揭露(有知悉必要的員工、顧問、關係企業)、依法律或法院命令必須揭露時的通知、結束時返還或銷毀(以及是否允許備份和保留一份存檔),以及不授予任何授權或智慧財產權的聲明。
6. **找出不該出現的條款。** 殘留資訊條款(接收方可以使用員工記憶中留下的內容):對揭露方是紅燈,無論哪一方都要標出來。禁止招攬員工、競業禁止、獨家、停止條款(standstill)或採購義務:紅燈,因為這些是商業條款,不是保密條款。
7. **檢查救濟和一般條款。** 禁制令救濟(如果免除擔保或只對一方有利要註明)、賠償或違約金(依這個技能的預設是紅燈:在 NDA 中不常見)、準據法和管轄法院、轉讓,以及由誰簽署。如果雙方在不同國家,卻沒有寫明準據法或法院,就標黃燈。準據法照合約寫的記下來;絕不寫出那套法律要求什麼。如果 NDA 是美國公司和自己的員工、承包商或顧問之間簽的,要檢查有沒有向政府官員或律師進行保密揭露的豁免通知(18 U.S.C. § 1833(b))。沒有的話,寫「[請教律師:這份協議是否需要 § 1833(b) 的通知?]」。公司和公司之間的 NDA 跳過這一項。美國以外的雇傭關係 [待確認:當地法規,請教律師]。
8. **寫出表格和問題。** 每個條款領域一列。每一列黃燈或紅燈都附一個要問律師的問題。最後寫出最重要的 3 項修改。

## 輸出格式

```markdown
# NDA 初步審閱:[對方],[日期]

_這不是法律意見。供律師審閱用。_

**類型:** [雙向/單向,由誰揭露]  
**使用者是:** [揭露方/接收方/兩者]  
**寫明的目的:** [引文,或「未寫明」]

| 領域 | 燈號 | 內容(引文,條號) | 為什麼重要 |
|---|---|---|---|
| 定義 | [綠/黃/紅] | 「[引文]」(第 [n] 條) | [一行] |
| 除外事項 | | | |
| 期間和存續 | | | |
| 允許的揭露 | | | |
| 依法必須揭露 | | | |
| 返還或銷毀 | | | |
| 不授予授權 | | | |
| 殘留資訊 | | | |
| 禁止招攬/競業禁止/其他 | | | |
| 救濟 | | | |
|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 | | | |
| 吹哨者通知(員工、承包商) | | | |

## 最該要求的 3 項修改
1. [修改內容,以及它修正的條款]

## 要問律師的問題
- [請教律師:…]

## 原文中找不到的
- [沒有條款的領域,或「無」]
```

## 範例

**輸入(節錄):** 使用者是採石實驗室的吳思妤,準備向北辰零售做產品展示。北辰零售寄來了他們的 NDA。

> 1. 「機密資訊」係指北辰零售以任何形式揭露予接收方之一切資訊。  
> 3. 除外事項:非因接收方之過失而已公開或嗣後公開之資訊。  
> 5. 本協議之義務無限期存續。  
> 8. 接收方於 24 個月內不得招攬北辰零售之任何員工。  
> 11.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**輸出:**

```markdown
# NDA 初步審閱:北辰零售,11月4日

_這不是法律意見。供律師審閱用。_

**類型:** 單向,由北辰零售揭露  
**使用者是:** 兩者(採石實驗室會在展示中呈現自己的產品)[假設]  
**寫明的目的:** 未寫明

| 領域 | 燈號 | 內容(引文,條號) | 為什麼重要 |
|---|---|---|---|
| 類型 | 紅 | 「北辰零售…揭露予接收方」(第 1 條) | 採石實驗室的展示資料完全沒有保護。 |
| 定義 | 黃 | 「以任何形式…之一切資訊」(第 1 條) | 不需標示,幾乎說過的任何話都算。 |
| 除外事項 | 紅 | 只有「非因接收方之過失而已公開」(第 3 條) | 缺少原本就知道、第三方取得和自行獨立開發。 |
| 期間和存續 | 黃 | 「無限期存續」(第 5 條) | 一般商業資訊沒有終止日。 |
| 禁止招攬 | 紅 | 24 個月內「不得招攬北辰零售之任何員工」(第 8 條) | NDA 裡藏了招募限制。 |
| 準據法 | 綠 | 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」(第 11 條) | 照原文記錄。 |
| 允許的揭露、返還或銷毀、不授予授權、救濟 | — | 節錄中沒有 | [未提供] |

## 最該要求的 3 項修改
1. 改成雙向,讓展示內容也受到保護(第 1 條)。
2. 補上缺少的 3 項除外事項(第 3 條)。
3. 刪除禁止招攬條款(第 8 條)。

## 要問律師的問題
- [請教律師:依中華民國法律,對非營業秘密的資訊約定無限期存續是否可以接受?]
- [請教律師:禁止招攬條款是否會限制透過公開職缺進行的一般招募?]

## 原文中找不到的
- 允許的揭露、返還或銷毀、不授予授權、救濟(只有節錄)
```

## 寄出前檢查

- [ ] 輸出的開頭有免責聲明。
- [ ] 每一列黃燈和紅燈都引用了合約,並寫明條號。
- [ ] 沒有任何一句寫出法律要求什麼;那些都寫成「[請教律師:…]」。
- [ ] 殘留資訊條款和任何禁止招攬、競業禁止或獨家條款都特別標出,就算沒有也要寫(「未發現」)。
- [ ] 原文中缺少的領域有列出來,沒有評為綠燈。
- [ ] 最重要的 3 項修改都指向具體條款。

## 常見錯誤

- 因為沒寫什麼不好的內容,就把缺少的條款評為綠燈。缺少本身就是一項發現。
- 直接改寫 NDA。輸出的是問題和要求;條文由律師起草。
- 忽略使用者是哪一方。殘留資訊條款對接收方有利,對揭露方不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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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紀錄

參考來源

  1. Non-disclosure agreements (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) (2026-11-04 查閱)
  2. 18 U.S. Code § 1833 - Exceptions to prohibitions (2026-11-04 查閱)